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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振光、杨秀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振光,杨秀云,谢友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022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行董事长。被告黄振光,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杨秀云,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谢友利,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光、杨秀云、谢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原告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仍未予以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伍建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