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杜黔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黔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490号罪犯杜黔贵,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扬广刑初字第0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黔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杜黔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黔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杜黔贵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9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出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杜黔贵罚金15万元和退赔46万元均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裁定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杜黔贵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对罪犯杜黔贵不予减刑的意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黔贵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