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再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天强、陈金添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天强,陈金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再33号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天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椿平,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添,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汝彪,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郑天强因与被申诉人陈金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榕民终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闽检民(行)监[2016]35000000070号民事抗诉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闽民抗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闽检民(行)监[2016]35000000070号民事抗诉书之前,双方当事人已于2016年11月1日自愿达成了执行担保和解协议书,并约定“由被执行人郑天强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本案的抗诉申请”,此后郑天强在本院再审期间已履行完毕执行担保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债务人郑天强履行而消灭。因检察机关抗诉的内容与申诉人郑天强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平审判员 连 萍审判员 林 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婧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8&Gid=11106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89101976&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0#m_font_0?)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