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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丹阳市致远塑件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阳市致远塑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丹阳市致远塑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4147-4,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永红路。法定代表人张步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致远塑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苏1181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责令六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81亩的土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因行政处罚决定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因行政处罚决定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1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