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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49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补偿费8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2017)皖0406执24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工行安徽淮南广场支行有存款874.28元,在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张某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存款及车辆因客观原因不宜处置。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成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