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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淑莲与李志军、湖北国拓重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莲,李志军,湖北国拓重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29号原告:王淑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志军。被告:湖北国拓重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B栋研发楼办公401室。法定代表人:郑小兵,执行董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曾凡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系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原告王淑莲诉被告李志军、被告湖北国拓重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淑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志军、被告湖北国拓重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莲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志军、被告湖北国拓重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元,由王淑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