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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执监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张勇、邱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张勇,邱梅,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监4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9号。负责人:孙亮,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邱梅,女,汉族,1980年2月26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金山宝地商务公馆4-216室。法定代表人:江盛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张勇、邱梅、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主动履行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强制执行。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案件有关联,上述执行案件符合指定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巧林审判员  易小辉审判员  张春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