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申请薛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薛国成,冯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负责人王丹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薛黎明,男。委托代理人薛黎明,男。被执行人薛国成,男。被执行人冯春花,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国成、冯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0821民督2号支付令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春花名下有雪佛兰车一辆,号牌号码:豫HG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春花名下雪佛兰车一辆,号牌号码:豫HG01**。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