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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7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邵俊飞与舒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俊飞,舒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765号原告:邵俊飞,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舒红,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凤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邵俊飞诉被告舒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俊飞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俊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俊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俊飞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