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车业军与崔言东、崔言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业军,崔言东,崔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车业军,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现住饶河县小佳河镇。被执行人崔言东,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农民,现住饶河县小佳河镇。被执行人崔言昌,男,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农民,现住饶河县小佳河镇。车业军与崔言东、崔言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车业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言昌自动履行了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车业军与崔言东、崔言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黑052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