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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志如、霍四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志如,霍四,郝保树,郝四小,牛伟,武云忠,李二,邵双玺,苏美美,郝海霞,郝翠娥,郝玉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25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被告苏志如被告霍四女被告郝保树被告郝四小被告牛伟被告武云忠被告李二女被告邵双玺被告苏美美被告郝海霞被告郝翠娥被告郝玉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志如、霍四女、郝保树、郝四小、牛伟、武云忠、李二女、邵双玺、苏美美、郝海霞、郝翠娥、郝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648.59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孟令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骁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