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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翟红俊、山东宜车贷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红俊,山东宜车贷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16号申请人:翟红俊,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宜车贷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负责人:王登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红俊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宜车贷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