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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鲁祥武与童得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祥武,童得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鲁祥武。被执行人童得柱。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鲁祥武与被执行人童得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立案标的为22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