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3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四合铸造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岔道口村,组织机构代码:10499509-X。法定代表人:李洪彦,厂长。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组织机构代码:79495693-5。法定代表人:钟兴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涛,男,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道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冬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