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陈志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陈志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5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793XXXXX。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赵炳钦,该分公司员工。诉讼代理人:郑翠媚,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陈志佳,男,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诉被告陈志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47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邝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