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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8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陈永昌、张凤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宏源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永昌,张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二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广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宏源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昌,经理。被执行人:陈永昌,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张凤敏,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北京宏源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永昌、张凤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已轮候查封了陈永昌、张凤敏的部分财产,现正在基于抵押权与一封法院协调,另外陈永昌的一套丰台区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宏源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永昌、张凤敏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宏源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永昌、张凤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颢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