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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慧勇、张玉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慧勇,张玉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47号申请人:江慧勇,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申请人:张玉雷,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申请人江慧勇与被申请人张玉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玉雷在利辛县潘楼镇人民政府工资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慧勇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工资(卡号:62×××1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玉雷(公民身份号码:)在利辛县潘楼镇人民政府工资20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江慧勇(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工资(卡号:62×××1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