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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茹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1567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茹某,女,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宜阳县。原告黄某诉被告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被告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茹某归还原告彩礼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7日,经媒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订婚,给被告茹某彩礼10000元,后发生矛盾,双方退婚,被告茹某仅退彩礼6000元,余欠4000元被告拒付,为此诉入法院。被告茹某辩称,因原告与俺兄弟媳妇有不正经行为,才退婚,后发生纠纷,经樊村派出所调解,给原告退6000元后,互不追究,我不应再给原告退钱。本院认为,此彩礼纠纷,已经樊村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已放弃退还余欠4000元彩礼。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并签名捺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