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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红敏申请执行苌川、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敏,苌川,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75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敏,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苌川,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朝。被执行人赵丽艳,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陈红敏申请执行苌川、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苌川、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丽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红敏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7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