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民政府与王运来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濉溪县人民政府,王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21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德志,县长。被申请执行人:王运来,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王运来不履行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濉政征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濉政征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濉政征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安审判员 张 侠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