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邬豹申请执行郭春海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豹,郭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255号申请人:邬豹,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春海,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杭锦旗园林环卫局职工。本院在执行邬豹申请执行郭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邬豹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