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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袁继凯诉被告昆明腾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腾晋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继凯,昆明腾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腾晋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2民初917号原告:袁继凯,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被告:昆明腾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50号小城故事B座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淇,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楚雄市人,总经理助理,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腾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恢厂村。法定代表人:段云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恢厂村。法定代表人:张芯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友亮,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石首市高陵镇,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继凯诉被告昆明腾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腾晋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继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0元,由原告袁继凯承担。审 判 长  李浩玲审 判 员  周树华人民陪审员  李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宇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