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涛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正,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洲,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谋权,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公司)、刘谋权因与被上诉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本案应重点审查张涛与亚坤公司、刘谋权之间实际发生的借款总额,以及亚坤公司、刘谋权已经偿还的数额,从而确定案涉还款计划中载明的745万元是否包含利息。另,对刘谋权向张学芳的转款,以及安徽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张涛和张学芳的转款,应向张学芳和安徽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实,以确定是否为偿还本案借款。鉴于原审判决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洪平审 判 员 方慧代理审判员 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