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清良与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良,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吴清良,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成都留学人员创业园四楼。法定代表人:雷国敖。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受理吴清良申请执行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欠款963128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203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高新民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栋2单元7楼13号房屋一套、成都市高新区紫丁巷2栋2单元7楼13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后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6)川0191执9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成都东方雷神标准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栋2单元7楼13号房屋一套、成都市高新区紫丁巷2栋2单元7楼13号房屋一套予以续行查封。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3)高新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