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德州金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金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855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德州金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宁津县银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秋生,经理。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金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德州金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4196元。因德州金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196元,执行费为18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