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海永与梁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永,梁丙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644号原告:任海永,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丙政,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永与被告梁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海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海永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海永负担。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