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义红、钱泽玲、李进、李雪华、刘成伟、李显泽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义红,钱泽玲,李进,李雪华,刘成伟,李显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义红,女,生于1972年3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钱泽玲,男,生于1969年1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进,男,生于1987年11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雪华,女,生于1983年10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成伟,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显泽,男,生于1989年9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义红、钱泽玲、李进、李雪华、刘成伟、李显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