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宇飞,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557号自诉人卜宇飞,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人王建明,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自诉人卜宇飞以被告人王建明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56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卜宇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