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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广萍与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萍,段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1438号原告陈广萍,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梁炽豪,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海英,女,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原告陈广萍诉被告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广萍的委托代理人梁炽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工作人员。于2016年6月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的请求。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50000元给被告,年利息24%当天,原告将借款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至今被告未归还本息。现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海英无答辩,亦无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元,每年利息24%等。被告并出具《借款收据》,写明借款人段海英今借到出借人发放的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至今被告未归还本息给给原告。另查明,原告委托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500元,但该代理费并未实际支付。本院认为,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从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款收据》,被告已实际收到原告出借款50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无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导致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0000元并从2016年6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因该律师费尚未发生,原告此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海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广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段海英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广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92元由原告陈广萍负担37元,被告段海英负担125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瑞光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海铭速 录 员  李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