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月英与雄县玖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月英,雄县玖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民初43号原告:夏月英,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雄县玖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万博大厦1013室。法定代表人:许巧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月英与被告雄县玖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亿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月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被告玖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月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侵害著作财产权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创作完成《金公主》美术作品,并于2016年10月21日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取得国作登字-2016-F-00319610《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创作完成该作品后,将其授权许可给泰国金公主公司使用,该公司将其使用在足贴产品包装上,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原告发现被告通过阿里巴巴www.1688.com网站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将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印在产品包装上,侵犯作品的复制权、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取得(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671、36672号公证书。被告侵权行为获利较大,情节恶劣,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玖亿公司辩称,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理由:首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之规定,原告诉状中提及的《作品登记证书》只能是“金公主”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依据,并非唯一、最终依据。原告在不能提供该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不能认定其享有著作权。其次,答辩人是一家合法设立的医疗器械公司,其主要业务为代工(受托加工),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足贴,其自有品牌的足贴产品即薰衣草足贴,该产品的外包装图是答辩人通过猪八戒网“领跑品牌设计室”有偿设计取得。本案诉争的“金公主”美术作品,答辩人早在2016年4月将代工产品图片上传到其阿里巴巴店铺展示产品的多样性,上传的产品外包装袋上就已使用与“金公主”美术作品完全相同的图案,该时间早于“金公主”美术作品完成时间2016年6月1日。再次,答辩人作为代工方并不知晓也不能判断代工商品为侵权商品,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月英于2016年6月1日创作完成《金公主》美术作品,后原告就该作品申请作品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由国家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国作登字-2016-F-00319610号《作品登记证书》,对该作品予以登记。2016年11月20日,原告将该作品独家授权泰国金公主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长期,使用地域为全世界范围内,使用方式为包含印制产品包装在内的一切使用方式。被告玖亿公司为一家经营“生产、销售:足贴、木酢贴、暖贴、退热贴、减肥贴、驱蚊贴、无纺布空贴、雪莲贴、水凝胶贴、巴布贴、PU膜贴及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23日,原告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相关页面并进行截屏操作,其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打开并登录该网站,在检索框中输入“皇家足贴源头工厂”并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点击“泰国ROYAL皇家足贴源头工厂排毒去湿代工OEM代工外贸出口定制”,进入该页面后显示该网店商家为被告玖亿公司,其所展示并销售的“泰国ROYAL皇家足贴源头工厂排毒去湿代工OEM代工外贸出口定制”足贴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夏月英创作的《金公主》美术作品,该网站所显示的商家工商注册信息中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与被告营业执照所载信息一致,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自该网店购买了该足贴100个。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这一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图并公证,制作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671号公证书。2016年11月29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前述购买行为后的收取物品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现场监督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收取并打开包裹的过程,在该包裹中取得了足贴样物品十件以及加盖“雄县玖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并在拍照后随机选取其中一件足贴样物品封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672号公证书。庭审中,原告当庭拆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672号公证书所封存的足贴样物品,经检视,该物品包装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金公主》美术作品。上述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被告的营业执照、足贴实物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针对双方诉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2、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及支出共计6万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对本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美术作品已经国家版权局审核并获颁《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金公主》美术作品,并在www.1688.com网站对侵权产品进行展示并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类型、侵权方式、侵权情节等,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为宜。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未经公证,亦不显示相关网址,无法核实其真伪,且即便内容属实,亦不能否认原告为《金公主》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这一事实,其行为依然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雄县玖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夏月英享有著作权的《金公主》美术作品的侵犯,删除在www.1688.com网站中侵权产品图片及相关链接;二、被告雄县玖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月英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三、驳回原告夏月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雄县玖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