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建发、孔占军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发,孔占军,谷少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6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发,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杰,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占军,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谷少杰,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上诉人赵建发因与被上诉人孔占军、谷少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建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孔占军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孔占军、谷少杰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根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认定孔占军、谷少杰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孔占军、谷少杰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的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孔占军未提供证据证实;以房抵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孔占军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3、孔占军未在东城花园1704室居住;4、谷少杰未取得产权证书,其房屋不得转让;5、一审法院查封本案涉及的房产时,没有人居住。孔占军辩称,孔占军、谷少杰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孔占军已实际占有争议房屋,没有及时办理变更合同登记完全是由于谷少杰的原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谷少杰未到庭进行答辩。孔占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孔占军与谷少杰2015年11月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东城花园1号楼(南楼)1704室房屋归孔占军所有,并解除查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建发、孔占军诉争标的位于赞皇县××花园小区××楼××单元××室房屋,该房屋系谷少杰以购房贷款的方式取得,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已在房管局做了初始产权登记。经赵建发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依据(2015)赞民一初字第374号生效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查封了上述房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2016)冀0129号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实。孔占军提交证据及拟证实事实:1、李素林与谷少杰的借款合同,证实第三人与李素林存在借贷关系。2、2015年7月7日李素林的民事起诉状,3、2015赞民一初字660-1民事裁定书,证据2、3证实李素林向法院起诉谷少杰归还借款,当时法院查封了争执的房产。4、房屋转让协议,证实在中间人李某的和解下,孔占军和谷少杰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了争执房屋归孔占军所有。5、2015年12月9日李素林的证明,证实当时的借款是孔占军与李素林二人借给谷少杰的,后来债权都归孔占军,争执的房屋也归孔占军,与李素林无关系。6、承诺书,证实李素林还谷少杰的房贷情况。7、皇盛房地产的证明一份,证实2015年2月4日李素林替谷少杰还贷情况。8、情况说明,证实孔占军还清谷少杰的房贷的本金及全部利息。9、收回凭证,证明孔占军已将谷少杰的房贷本金及利息给付银行。10、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谷少杰已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交与原告。11、2016年6月15日东城花园的证明,证实孔占军交付了谷少杰的按揭贷款,谷少杰将争执的房屋交付了孔占军。12、电费收据2张,物业费收据1张,水费收据1张,证实孔占军在争执房屋的居住情况。赵建发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实谷少杰借李素林30万元。2、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实李素林自愿为谷少杰偿还贷款。3、对2015年11月9日有李素林、孔占军、李某签名的证明,该证明并没有得到谷少杰的认可,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谷少杰与李素林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李素林为谷少杰偿还了联社贷款,孔占军与李素林两人协商由孔占军给付李素林14.5万元,李素林将谷少杰的房屋所有权处分给孔占军,李素林属于无权处分。4、对李素林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这更进一步反映了是李素林借给谷少杰钱款。刚才经法庭询问孔占军与李素林的关系,孔占军答没有关系,也反映了孔占军起诉状中所称的孔占军和李素林以李素林的名义借给第三人的借款事实不属实。5、对房屋转让协议有异议,赵建发曾申请法院鉴定该协议中谷少杰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但因找不见谷少杰而无法进行鉴定,但该协议中的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不得而知。如果借款事实真实,用未经登记的房产以房抵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协议中第三条说明房屋过户前由乙方把银行借款全部还清,乙方持相关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与孔占军提交的2015年11月9日李素林、孔占军的今证明内容互相矛盾。综上述意见,可以看出并非谷少杰的真实意见表示,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非买卖关系,实质应为民间借贷。6、对房地产公司证明,该公司没有能力证实李素林替谷少杰偿还房款8487.47元。7、对信用社利息凭证,该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反映出是谷少杰交款。8、情况说明,是复印件,不予质证。9、对两份电费凭证没有异议,对水费和物业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反映出东城花园一号楼1702户名为孔占军,物业费及水费并非1704所产生,而应当是1702的。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东城花园的证明不属实。另外东城花园并没有在工商登记注册,孔占军应提供东城花园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东城花园的存在。10、对商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执行过程中赵建发也曾经向法院提交过同样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赵建发所持有的合同是谷少杰向赵建发借款时谷少杰交给赵建发的,所以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另查,该院依法对谷少杰父亲谷京锁进行询问,谷京锁称:孔占军替谷少杰交了23万多元的银行贷款,房子实际上已经转让给孔占军了,当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我和李某都在场鉴证了这个事,现在房子已经是孔占军的了。庭审中证人李某出庭证实:我与谷少杰是远亲。李素林借给谷少杰的钱有孔占军的钱。我和孔占军去找的谷少杰,谷少杰看了无异议,在协议上面签了字,但拖着一直不给过户。以前还的利息也是孔占军出的。签了协议之后孔占军找到到物业,孔占军交了各种费用,就入住了。签协议之后孔占军把李素林的钱退了,银行的钱也是孔占军还的。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证人李某证言及谷少杰父亲谷京锁陈述可以证实孔占军同谷少杰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孔占军提交证据可以证实孔占军替谷少杰偿还其所欠李素林债务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实质上来看,孔占军就房屋转让的价款已经交付完毕。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证明,并有、水电费票据予以佐证,该院依法认为孔占军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孔占军在买受争执房屋过程中不存在恶意,属于善意取得,故争执房屋应为孔占军所有。判决:一、位于赞皇县××花园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归孔占军所有。二、终止对赞皇县××花园小区××楼××单元××室房屋的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谷少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建发上诉主张孔占军同谷少杰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一审法院根据证人李某证言及谷少杰父亲谷京锁的陈述认定该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对赵建发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孔占军替谷少杰偿还其所欠李素林债务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认定孔占军就房屋转让的价款已经交付完毕;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交付水电费票据,认定孔占军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符合本案事实。且孔占军在买受争执房屋过程中不存在恶意,一审法院判决本案诉争房屋归孔占军所有,终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赵建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赵建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民审 判 员 刘瑞英审 判 员 任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