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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刑更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军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更114号罪犯贾军,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大专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蓬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对被告人贾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3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中法刑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贾军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在刑罚执行中,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10日、2015年6月30日裁定对罪犯贾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贾军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4个表扬,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同时查明,罪犯贾军于2017年2月22日缴纳10000元,考核期内消费总额7865.82元。以上事实,有该犯减刑综合材料、全区全体民警关于对该犯提听减刑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自我总结、改造计划、犯罪小组历次评审评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台账记录、监狱历年评审鉴定表、改造奖励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军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罪犯虽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考核期内消费较高,酌情从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伯梅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辜 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