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执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翰文酒店管理分公司与陈翠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3执7602号被执行人陈翠,女,1993年4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重庆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翰文酒店管理分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刑初1083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重庆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翰文酒店管理分公司经济损失65780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