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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樊小强与李京京、李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强,李京京,李国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88号原告:樊小强,男,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京京,男,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李国峰,男,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小强诉被告李京京、李国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樊小强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樊小强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