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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聂成甫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成甫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57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成甫,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家住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成甫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丁莎、常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成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聂成甫在担任云南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招商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商户缴纳的商铺租金共计145890元占为己有并挥霍。另查明,被告人聂成甫在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成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成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聂成甫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聂成甫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聂成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成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梁成锐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维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