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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裕民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有限公司诉郭桂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裕民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有限公司,许长山,郭桂华,李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292号原告黑龙江裕民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胜,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西岗街西安巷75号。被告许长山,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桂华,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洪林,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裕民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长山、郭桂华、李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裕民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长山、郭桂华、李洪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裕民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有限公司诉撤回对被告许长山、郭桂华、李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原告黑龙江裕民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