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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继成诉被告王建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成,王建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287号原告:马继成,男,回族,城镇居民。被告:王建邦,男,汉族,粮农。原告马继成诉被告王建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继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继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成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依法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