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继成诉被告王建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成,王建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287号原告:马继成,男,回族,城镇居民。被告:王建邦,男,汉族,粮农。原告马继成诉被告王建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继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继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成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依法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