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时明涛与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明涛,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560号原告:时明涛。被告: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法定代表人:王四玉。原告时明涛诉被告辉县市百泉镇百泉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时明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时明涛负担。审 判 长 石 瑛人民陪审员 荆翠芳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