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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阮文斌、广州市云城皮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阮文斌,广州市云城皮具有限公司,陈原静,李式招,阮苏旺,阮林,范庆章,阮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183号首、二层、20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林伟峰。委托代理人:郑知心、梁振业,系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阮文斌,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广州市云城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村市场东六街11号3楼。法定代表人:阮文斌。被执行人:陈原静,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4197812168127住福建省寿宁县平溪乡湖潭村路上4号。被执行人:李式招,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阮苏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阮林,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范庆章,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阮永丰,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关于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阮文斌、广州市云城皮具有限公司、陈原静、李式招、阮苏旺、阮林、范庆章、阮永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36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阮文斌清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仲裁费;被执行人广州市云城皮具有限公司、陈原静、李式招、阮苏旺、阮林、范庆章、阮永丰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范庆章、阮永丰、阮林、阮文斌所有的位于从化市江埔街的房产各一套由本院另案查封,待处理后,本案将参与执行款的分配;被执行人陈原静所有的位于花都区富力金港的房产一套由花都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若干,余额均不大于2000元;被执行人陈原静有粤A×××××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执行人阮永丰有粤A×××××东南牌、粤A×××××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两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申请),暂不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50万元及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家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