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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刑更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甘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870号罪犯甘甜,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康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甘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1次,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甘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甘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品珍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