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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糜晟恺与曹宏志、曹俊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某,曹某,曹俊杰,闫丽丽,多伦县第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1民初408号原告:糜某,男,满族,2008年1月16日出生,学生,住址多伦县。法定代理人:邢某,女,满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多伦县。系原告母亲。被告:曹某,男,汉族,2008年12月28日出生,学生,住址多伦县。被告:曹俊杰,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多伦县。被告:闫丽丽,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多伦县.被告:多伦县第二小学。住址多伦县第二小学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爱臣,男,系多伦县第二小学政教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糜某诉被告曹某、曹俊杰、闫丽丽、多伦县第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糜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曹俊杰、闫丽丽、多伦县第二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糜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曹俊杰、闫丽丽、多伦县第二小学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糜某负担。审判长  巩庆荣审判员  张东坡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