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修玲与荣浩、徐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修玲,荣浩,徐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373号原告:夏修玲,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姜平平,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浩,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雯,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万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修玲诉被告荣浩、徐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修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修玲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