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修玲与荣浩、徐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修玲,荣浩,徐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373号原告:夏修玲,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姜平平,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浩,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雯,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万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修玲诉被告荣浩、徐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修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修玲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