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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靖学文、胥艳缤与岳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学文,胥艳缤,岳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245号原告:靖学文,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胥艳缤,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国,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原告靖学文、胥艳缤与被告岳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靖学文、胥艳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学文、胥艳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学文、胥艳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已预交709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靖学文、胥艳缤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