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靖学文、胥艳缤与岳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学文,胥艳缤,岳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245号原告:靖学文,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胥艳缤,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国,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原告靖学文、胥艳缤与被告岳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靖学文、胥艳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学文、胥艳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学文、胥艳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已预交709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靖学文、胥艳缤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