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许牛红、吉明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许牛红,吉明元,苏州盛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2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71726A。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牛红,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吉明元(曾用名:金元),男,汉族,1960年9月4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苏州盛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28442568T。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告许牛红、吉明元、苏州盛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撤回对被告许牛红、吉明元、苏州盛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龚 健人民陪审员 汤建荣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佳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