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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树源、王继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源,王继斌,王延飞,严丽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树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张店区。申请执行人:王继斌,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延飞,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周村区。被执行人:严丽佳,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树源与被执行人王延飞、严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