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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胡丹丹、黄永志、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胡丹丹,黄永志,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7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责人:马利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女,该行职员。被告:胡丹丹,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永志,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文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凤霞,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洪海,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丽波,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胡丹丹、黄永志、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丹丹、黄永志、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胡丹丹、黄永志偿还借款本金43999.95元、利息23145.90元(截至2017年5月5日),合计67145.85元(案件审理期间至判决、执行阶段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之金额按照年利率21.8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2.要求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对上述款项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胡丹丹、黄永志、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3日,胡丹丹向海林邮政银行借款44000元。胡丹丹和黄永志、曾文强和张凤霞、孙洪海和马丽波分别系夫妻关系,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胡丹丹已偿还借款本金0.05元、利息5102.32元,尚欠诉讼请求所列金额。胡丹丹、黄永志、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海林邮政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一次小额贷款申请表、放款单、借据、第二次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放款存折、收到贷款确认单、黑龙江日报、利息清单,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相互印证待证事实,本院应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胡丹丹和黄永志、曾文强和张凤霞、孙洪海和马丽波分别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5日,六人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胡丹丹、曾文强、孙洪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从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海林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45000元内发放贷款,黄永志、张凤霞、马丽波同意各自配偶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各自配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当日,胡丹丹向海林邮政银行申请到借款45000元。借款到期后,胡丹丹已将该笔借款本息偿还完毕。2013年8月13日,胡丹丹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申请到借款44000元,约定年利率14.58%,逾期年利率21.87%,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借款期限14个月,借款用途收山货。2016年3月8日,海林邮政银行通过黑龙江日报对胡丹丹逾期债务予以公告催收。截至2017年5月5日,胡丹丹已偿还借款本金0.05元、利息5102.32元,尚欠借款本金43999.95元、利息23145.90元,合计67145.85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胡丹丹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海林邮政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胡丹丹发放借款的义务,胡丹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等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本案,胡丹丹、黄永志、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胡丹丹、曾文强、孙洪海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黄永志、张凤霞、马丽波分别对各自配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黄永志应与胡丹丹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应承担在保证期间内胡丹丹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丹丹、黄永志追偿。综上所述,海林邮政银行要求胡丹丹、黄永志偿还借款本金43999.95元、利息23145.90元(截至2017年5月5日),合计67145.85元,并给付2017年5月6日以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的利息;要求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胡丹丹、黄永志、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胡丹丹、黄永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43999.95元、利息23145.90元(截至2017年5月5日),合计67145.85元,并给付2017年5月6日以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时止的利息;二、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丹丹、黄永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65元,减半收取计739.33元,由胡丹丹、黄永志、曾文强、张凤霞、孙洪海、马丽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游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