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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可楠钢管有限��司、寇洪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可楠钢管有限公司,寇洪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可楠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朱家房子村。法定代表人:王芝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洪魁,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省冀州市。上诉人天津市可楠钢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寇洪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可楠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可楠钢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可楠钢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可楠钢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审���判员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