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春雷、高文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雷,高文广,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雷,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申请执行人高文广,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三河市。被执行人王英,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雷与被执行人高文广、王英、杨广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文银行存款64040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