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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崔田、武会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田,武会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崔田,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武会桉,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田与被执行人武会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6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道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