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金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金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00号罪犯廖金水,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岩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金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18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9475.16元。宣判后,被告人廖金水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金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5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廖金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金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00分,表扬伍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54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廖金水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廖金水属于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廖金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廖金水属于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不够积极,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察罪犯廖金水原判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金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平